版權法 II
唔唔﹐曲兄﹐多謝你指出錯處的留言﹐我下次會 research 清楚點先寫﹐混雜了港美法律嗎? 的確之前看過幾篇﹐卻疏忽了出處﹐非常感激你陪我癲﹐你杯紅酒卻卻之不恭了﹐哈。不過原意只是想話﹐如果活物也可當商品註冊商標﹐有點﹐唔... strip off morality of man as a being just for convinience. 例如話:我道士個人就係商標﹐把人的本性刮奪﹐經好似以 cooperation 的形式登記之下才存在著, 便可買賣﹐註冊商標﹐千祈唔好比人拆股分分細就好了。當然﹐在法律上﹐是不道德的... 唔﹐就好像‘死亡筆記’這套戲﹐主角就是在一個沒有 consequence 的情況下﹐選擇把心內認為應該殺掉的人殺掉﹐和 Plato's Ring Of Gyges 有點相近﹐道德﹐該如何去界定呢? 唔...我想我還要追看埋上次見到那本 morality of law 先可繼續寫下去﹐的確﹐我慣性忘記太多﹐也一知半解太多世間的人和事﹐走馬看花的人生就是這樣。
同時﹐今早睡得矇矇糊糊中﹐又繼續想: 其實﹐再追溯下去﹐為什麼一張背脊相就可以搞到滿城風雨? 是和我們有原罪的關係嗎(吃了禁果﹐知羞方衣)? 為何法律要管制我們穿不穿衣服? 就像我現在剛睡醒﹐的確是赤條條的在打字﹐自出娘胎就是這個樣子﹐你知道這情況我也無罪﹐但為何我卻要擔心如果打開窗簾﹐你或某人看見就會隨時觸犯法例呢? 是否若果我們沒有衣服﹐在路上撞到心宜的人﹐就是否會獸性狂發的要交媾﹐甚至拿起棍來打殺情敵? 一張相可令雜誌加印再加印﹐是代表了社會上幾多個層面出現問題呢? 在歐美﹐有些地方女子和男性一樣﹐喜歡赤著上身便赤著上身﹐是否可解脫某些人心中的某種欲望(非慾)?在溫哥華﹐夏天我也有去天體沙灘﹐只見到﹐通常著得全身密實﹐卻喜歡四圍行﹐四圍看的﹐止有中國人﹐那刻身為中國人的羞愧遠勝身上沒有衣服。在日本﹐韓國的溫泉﹐也只有香港人﹐才特別的顯得遮遮掩掩。其實﹐無論說文化背景﹐對性的看法﹐和宗教思想各層面還可伸延下去﹐不過才疏學淺﹐今天輒止於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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