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/22/07

言論‧行為‧思想

當然﹐每個人想的﹑說的和做的﹐也是很複雜的決斷﹐我們也不能知道我們許多奇怪的念頭從何而來﹐想到的又未必會說﹐說了的又未必會做﹐就算做了的又未必細想過。我其實寫這篇﹐只是很狹義寫自己看見香港近年司法制度的想法。看到人奇怪的行為和言論﹐鉤起無閒的暇想。

93年﹐當時所謂互聯網﹐寄封信幾K 嘅 information 真係無限驚喜! 曾經有個由小學就識嘅同學﹐話從此以後我們便可天天寫信﹐不過現實又怎會如此神心﹐結果幾年咪又係得嗰兩﹑三封。剛開始有ICQ的時候﹐很多人也沉迷於虛擬的對話當中﹐三唔識七﹐一拍即合﹐說說無聊事﹐給心靈一點慰籍﹔但到現在﹐明知多年好友就在兩秒隔籬﹐見住佢得閒﹐亦敷衍兩句就算。98年﹐用56K 嘅dial-up modem﹐和蘇聯還用著8-9K 的教師炫耀。早期的互聯網是個垃圾缸﹐但珍貴的資料卻任意的交流﹐百家爭鳴﹐幾個月可能又做種新的語言﹐擴展神速﹐製造了不少神話﹑夢想﹑希望。自從科技經濟泡沫爆破﹐似乎人已經見到可發展的邊緣﹐因為隨了更方便﹑更輕巧﹑更快﹐人性始終也是停留在同一階段﹐科技﹐沒令人更聰明﹐沒令社會更和諧。找尋資料的確是快了準了﹐不過一向我也不同意把"Knowledge is power"這句應用在互聯網上﹐因為其實方便了的是information flow﹐電話費是平了﹐但絕不能因科技進步便能使蠢人因此而聰明過來。

我感到﹐虛擬世界現在正再和現實接軌﹐兩個世界的接觸點正在溶合﹐而每當時移世逆要作出變遷之前﹐就會有犧牲者。5月20號星期日14歲少年﹐因在網上自稱會員被香港警察逮補﹐突然有幾分感概。一是﹐在我十四歲時﹐曉用電腦已是很好學。那幾年還在用Q&A(86,87吧?)﹐logo等原始程式﹐說實當時喜歡的還不是遊戲? 今天到個個會用電腦啦﹐又不是用來做無聊事? 好好生命卻在浪費。二是﹐到底網上的自由度仍有多大呢? 今天﹐政府用《社團條例》去檢控在網上自稱三合會會員的少年﹐如果基於嚴重罪案﹐例如侵犯了《刑事罪行條例》﹑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﹑《火器及彈藥條例》﹑《航空保安條例》等﹐侵犯對大眾的安全﹐其實也無話可說。不過最近言論和行為也被收窄﹐我有點擔憂會因此牽引興起文字獄﹐在網上差不多無乜不能構成新的罪案﹑新的檢控。

首先﹐在法律上罪行的界定﹐除了犯罪的行為Actus reus﹐還有犯罪思想/動機Mens rea。因為譬如神經失常斬死人﹐行為是必然受譴責的﹐但是卻沒有什麼犯罪的思想。 Intention, Knowledge, Recklessness/ Willful Blindness, Negligence﹐都可構成動機﹐而且"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" 無知並不是解釋﹐但是法例這麼多﹐作為the normal person﹐是否真的要去遵從所有繁亂不堪﹐屢屢創新的白痴新法例? 現在的問題就是﹐香港要執行全世界也不執行的法律﹐突然道德急速颷升﹐個個都要做聖人﹐真係唔準食煙唔準講粗口﹐人人要做乖學生﹔法例﹑版權等等問題﹐又要走在世界的尖端。現在連說"性"這話題﹐如果不是在官方肯定的神聖組職所介定的框框內﹐也分分鐘監都有得坐。

就如吸煙﹐一條屋村十幾萬人﹐猶其貧窮區的人吸煙更多﹐劃個不足十平方呎的監倉去滿足上萬煙民﹐卻要三百幾人去執行港九新界的規控。上個月聽到有涉及此例的議員因此在酒樓被打﹐雖然不同意暴力行為﹐卻十分體諒那股谷住道氣的感覺(我一個月先平均食一包﹐對我個人來說影響不大﹐不過法例卻使我極為反感)。又好像 CHAN NAI MING v. HKSAR 1,2,3﹐又無端端要成為全球首宗bt侵權案件。當時曾蔭權剛到美國﹐我覺得以時間的巧合性來說可構成政治目的﹐總要找個人開刀﹔和朋友談論﹐他們認為司法獨立﹐我卻總相信行為背後也總有目的﹐尤其政治﹐是沒有什麼是巧合的。「快閃強姦黨」,被控行為不檢,被法院判罰社會服務令。 有人想炸毀「迪迪尼」,有人供詳細製造炸彈的方法,兩人先後被警方檢控。不過鹹濕相片三幅都要罰錢留案底﹐就已經到了一個荒謬到令人吃驚的地步﹐我們又回到inquisition的黑暗時代嗎? 海關美其名成立了「保護知識產權大聯盟」(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lliance) ﹐但是動用到小至九歲的幼童去監察網上侵權?!? 我看到這段新聞心底一沉﹐彷彿看見文革時期的批鬥﹐這個社會在做什麼? 做了什麼? 以上有些人確實觸犯條例﹐另外一些卻明顯在吹水﹐過濾技術越來越先進﹐我突然有個很恐怖的想法﹐如果描述自己一時犯罪的意欲就能定罪﹐我想﹐差不多每個人都犯了法﹑犯過法﹐只差在有沒有用文字表達出來﹐作為呈堂證供。香港法例第523章:外層空間條例﹐連太空都管埋﹐是否如果發表想放個炸彈出太空﹐無論能力是否可行﹐就也已構成罪行? 是否不論是誰﹐如果在網上發洩情緒﹐例如發表想除/殺去某某衰人﹐便最少也可用第200章第24條恐嚇罪﹐判罰款$2000及監禁2年以下的刑罰(最高五年)。就如中大學生只要發表有過想人獸交的念頭﹐就可觸犯到Section 118L被判$50,000或監禁十年以下的刑責﹐無目的行街要告遊蕩﹐又有何不可? 390-2的淫審﹑廣管﹑電檢是否香港人多錢到無地方洗﹐要做些擾民的基建﹐以昭港人的道德走在世界最前?

講道德﹐看宗教團體發表"批評不等於打壓"等荒謬言論﹐"你唔係唔可以發表另類言論﹐我們尊重自由﹐但你要在個沒人看得到﹑聽得見的地方發表。" 這種道理還可視作真理﹐"The most perfidious way of harming a cause consists of defending it deliberately with faulty arguments." -Nietzsche

還有﹐順帶看到"第1109章 -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附表1:香港中文大學規程內規程第25條﹐第4節. 每名學生均須接受香港中文大學的紀律管制。及第7節. 香港中文大學可設有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,其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批准。" 似乎校方也要對學生會發表的言論負上刑責。哈﹐如果不是讀到第154章 - 文武廟條例﹐還不知原來文武廟的老闆是東華三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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